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农字〔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财政局,省洋浦管理局:
为切实增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企业饲养母猪的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的成果,2008年国家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并且加大了补贴力度,每头能繁母猪由50元增加到100元。为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配套资金。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户和饲养企业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2008年国家要求每头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由50元增加到100元。补贴资金按照下列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60元,地方财政负担40元。在地方财政负担的4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管理局每头配套24元,省财政配套16元,其余市县的财政每头配套16元,省财政配套24元。省财政配套资金已于2008年5月份一次性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确保足额应补尽补。
二、精心组织,做好核实工作。各市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的各项基础工作。能繁母猪是指2008年9月31日前(含)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畜牧部门要动员基层畜牧站力量,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力求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干部和村级畜牧兽医员逐场逐户逐头核查登记;见人,现场核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见册,健全母猪标识,做好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工作,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开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户饲养母猪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结合母猪统计工作,做好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要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引导养殖户规避风险,合理安排生猪生产上市时间,确保生猪生产平稳发展。
三、协调配合,及时发放资金。各乡镇和畜牧、财政部门要将能繁母猪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给养殖户和饲养企业,不得拖延。要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细则》要求,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要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养殖户准确了解补贴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各市县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养殖户,并于11月5日将书面材料报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检查,对不按时完成发放任务的市县进行通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