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管理,防止省外动物疫病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建设和人民健康安全,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海口秀英港、海口新港、海口美兰机场、海南粤海铁路南港、三亚凤凰机场、三亚港、儋州洋浦港、文昌清澜港、东方八所港等九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
第二条 检查站应当在相应口岸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建设检查、消毒场地,有检疫、监督、消毒等设施设备。
检查站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提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停车接受检查和消毒,在醒目的位置公示主管机关、设站依据、执法依据及职责、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依据、上岗人员情况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我省“无疫区”建设的要求,输入我省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粪便的准入通道是海口秀英港、海口美兰机场检查站专用检疫通道。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粪便应当接受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查证验物、检查、消毒或处理。
第四条 检查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候检制度,每班应当配备2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动物防疫监督员或动物检疫员资格,持证上岗,并精通业务,熟悉法律,作风正派,思想过硬。
第五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要对检查站的动检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检疫技术和军事训练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铸造一支动检执法的威武之师和文明之师。
第六条 检查站应当加强省际间、区域间的监督执法协作,采取产销对接的形式,建立产地、检查站、监督所“三点联防”工作机制,防控动物疫病的侵入。
第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检查站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消毒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准入通道检查站的动检执法人员依法对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与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有关的检疫证明、其它凭证;
(二)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信息进行登记、核对、上报;
(四)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检查和消毒;
(五)执行农业部及本省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部署和要求。
第十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采取措施禁止入琼;
(二)视其情况采取采样、留验、抽检、隔离、封存、销毁等行政处理措施;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除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准入通道检查站以外的检查站,发现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动检执法人员的着装、礼仪风纪、信息登记与管理、执勤纪律、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着装规范:
(一)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身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动检监督执法证件,穿黑色皮鞋,佩带胸牌及标志。腰束褐色武装带(着夏装时除外),戴制式大沿帽及动检监督执法标志,手戴白色手套。
(二)在着制式春秋服装时,必须内穿制式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冬服时必须系好风纪扣,着夏服时必须系好领带,不得敞胸或卷起袖管、裤管,不得歪戴、斜戴大沿帽。
(三)为了保障安全,遇雨、雾等恶劣天气,动检执法人员执勤时应穿着制式防雨风衣和萤光背心,夜间执勤人员必须穿着萤光背心。
第十四条 礼仪风纪规范:
(一)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人先敬礼、后检查,检查完成后、应再敬礼。敬礼手势必须规范。
(二) 遇上级领导前来视察时,除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外,其余执勤人员,应面向领导立正,戴帽者敬礼,未戴帽者行注目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三)在室外执勤点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按规范手势向交班人员敬礼,交班人员应还礼后离岗。
(四) 动检执法人员不得蓄长发,不得染发、不留胡须、鬓角、不外戴金银等饰品,保持仪表端正。
第十五条 信息登记与管理规范:
(一) 检查站信息登记应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制定的检查要求、项目,把信息、数据登记在工作电脑和相关检查报表上,填写务必清楚、完整、规范。
(二) 检查工作中涉及到采取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进行案件查处、登记外,还需做好电脑登记。
(三) 各检查站的所有台帐记录及查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文书、原始单据等)均需按月装订,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执勤纪律规范:
(一) 动检执法人员应按时上岗执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执勤时,严禁脱岗、离岗或发生与工作状态无关的行为;
(二) 执勤时应注意着装规范、携带规定装备、风纪严谨、精神饱满,检查时,应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依法处理;
(三) 上岗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饮酒,执勤时不准吃零食或看书报,在外执勤时不准吸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敬烟;
(四)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单位、个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请吃或礼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五) 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各类执法文书,严格管理相关票据。严禁超越权限执法、乱罚滥罚等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考核规范:
(一)检查站动检执法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必要时也可半年进行一次。
(二) 考核办法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与检查站动检执法工作规范制定,结合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定。
(三)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并作为先进评定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停岗接受培训或者按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