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办〔2008〕8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
乡镇企业统计和分析工作,是国务院授权农业部抓落实的法定任务,为切实做好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现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农企统函〔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制订措施,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期完成乡镇企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期完成农业部法定任务。乡镇企业是国内外经济专家肯定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取得四项巨大成就之一。由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类方法,没有将乡镇企业单独列表统计,只提出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务院无法详细掌握了解全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特地授权农业部参照国家统计办法将乡镇企业经济运行信息按月报、季报、年报的格式,单独统计列表上报国务院。据此,农业部特将此项法定任务指定由乡镇企业局负责落实,其统计范围、统计办法、统计表样全部由农业部制定,印制了《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13号)执行。这个法定任务自国务院授权那天起,农业部一直执行至今没有改变,全国各省市(区)乡镇企业部门都继续坚定不移地按农业部的要求执行落实,不执行不落实者农业部则通报全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不执行乡镇企业统计制度的省市,农业部已通报批评了两例。因此,各市县农业局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和了解乡镇企业统计和分析工作的法定性,把这个法定任务摆上工作议程,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机制,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乡镇企业经济统计按国务院要求由农业部单列上报,属于“条条”统计,而国家统计部门的业务属于“块块”统计,虽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包含了乡镇企业的信息,但由于不单独分列,不能直接从统计局的报表中取得乡镇企业的统计资料,使我省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直观了解乡镇企业在农民人均收入中的贡献率,也无法全面评价乡镇企业在我省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因此,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是做好农村、农业经济统计的一项不能缺少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农业部统计制度的具体工作,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工作经费,加大力度,支持乡镇企业统计分析工作。
三、克服困难,创造性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尽管各地乡镇企业机构设置变化很大,人员经费缺乏,给乡镇企业统计分析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各级主管部门要坚定信心,想方设法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和困难,坚持法定任务不动摇,用新观念、新机制、新方法、新手段,谋划工作思路,落实工作经费,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农业部在我省设立的6个全国乡镇企业统计直报点,要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千方百计完成统计分析工作任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统计分析工作措施。省乡镇企业统计主管部门要对各市县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市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学会“十指弹钢琴”,全面统筹分项抓落实,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层层落实人员责任制,努力协调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落实,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不缺位、不漏项、按制度、保质量地全面完成,并按时上报,使统计工作真正为各级政府推进农村经济工作、促进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决策服务。
五、建立制度,保证统计信息时效性。根据农业部统计制度要求,月(季)报表,省乡镇企业局应于次月10日前上报,经济运行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后15日前报出。各市县的报表应于次月7日前上报,经济运行分析应于季后10日前上报,以利于省乡镇企业局及时汇总上报。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工作制度,明确统计上报时限,省农业厅将建立乡镇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督促统计工作全面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