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08〕184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迎接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98号)精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欧盟考察团的检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拉网式对兽药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08年9月8日—9月22日,历时半个月。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加强营业资格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经销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业务知识。营业证照齐全,持证经营,经销人员持证上岗。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店),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有海南省农业厅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且至少配备一名兽医中级以上职称的兽药技术人员以及一名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冷链系统完整并配有后备电源。对不具备营业资格条件的经营企业(店),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二)加强管理制度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店)购进、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收、销售核对等制度,并把相关制度张贴(挂)在显著位置。对配制兽药制剂的,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
(三)加强违禁兽药检查。按照农业部公布的《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名单》,以清查违禁、假劣兽药和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为重点,对非法经营禁用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人用药品、无兽药GMP认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无产品标签的“四无”产品和过期兽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假劣兽药产品,依法收缴销毁,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四)加强兽药标签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兽药标签管理规定,以检查标签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重点。对兽药标签不规范、虚假内容宣传、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兽药,一律按假兽药查处,禁止经销使用。
(五)加强兽药进销台帐检查。按照国家《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店)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台帐记录。对不执行建立兽药进销台帐制度的经营企业(店),责令限期建立,完善购销记录,增强兽药质量可追溯性。
(六)加强兽药仓库检查。仓库是兽药储藏的设施,但也成为一些不法经销商藏污纳垢的地方。除了检查仓库应具备储藏兽药的条件外,重点清查私藏违禁兽药、过期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畜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深刻认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做到领导协调到位,行动指挥到位,整治措施到位,确保全省专项整治行动政令畅通。
(二)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强化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一批兽药经营大案要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威慑违法分子。在依法行政过程要善于与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加强兽药市场监管涉及到多部门,特别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明确法律法规授权和强化自身职能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和投入,做到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创造专项整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兽药专项整治始终贯穿监督执法的全过程。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专项整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和合法化。
(五)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市县畜牧、工商部门要加强兽药专项整治期间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于9月20日前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海南省农业厅畜牧畜医局(邮箱地址:fengfei513@sin.com)、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箱地址:gxch315@tom.com)。
联系人:冯飞(海南省农业厅);联系电话65301929;
联系人:苏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电话:66767991
附件:全省兽药经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