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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村级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者:陈月花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4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琼农字〔2008142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经总站(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和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农业部令第6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要从我省农村财会队伍的现状和适应新阶段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要求出发,以全面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目的,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农村财会队伍。

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全省无证上岗的农村财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发证,全面推行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到2009年底,使全省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二、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财务培训工作;省农业干部学校负责全省市县级农村财会教师的师资力量、资质资格培训工作。

(二)各市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的财务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市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乡镇、村(居)委会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机构的,应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县级农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凭证开展会计工作。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财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培训内容

农村财会人员培训按照分类、分级、分工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无证上岗人员获证培训

凡在岗无证(会计证、从业资格证)的农村财会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分期、分批参加市县或乡镇举办的财会人员证书学习班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科目为《会计法》、《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完成规定学习内容和学时,经考试合格的,由市县农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才能持证上岗。

(二)在岗人员换证培训

已持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旧的《会计证》在岗人员,由市县农业部门组织,集中培训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培训时间23天。

(三)岗位业务培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除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外,还承担着贯彻落实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农村基本政策的相关业务。为此,农村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岗位业务培训。岗位培训要突出应用性,分级举办。省农业部门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市县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集中培训,也可以组织在乡镇集中培训,确保到2009年底完成全市(县)村级财会人员全部轮训发证目标。

(四)农村审计培训

主要针对农业部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农业部令第6号)内容,由市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强化培训。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农村经济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农村集体财务工作的关键。各市县农业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村级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培训力度,按期完成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任务。

(二)分工协作。省农业厅农经处、省农干校、各市县农业局、农经总站(中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培训经费、培训教材、师资、场地、考核发证以及培训组织、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尤其是农村在岗无证财会人员要集中到市县统一培训,保证学时和培训质量。由于农村级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集中培训顺利开展。

(三)省农干校要切实解放思想,创新培训思路,做好农村级财务人员培训的准备工作,积极服务基层,主动联系沟通,接受市县、乡镇的委托,开展集中或巡回培训。

(四)各市县要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参加市县集中培训或委托省农干校集中培训的财会人员,应在培训经费、培训资料、时间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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