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4项税负
发布者:彭德旗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5日 作者:彭德旗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4项税负。
《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四项减免税政策: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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